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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后,什么时候开始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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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是公司正式成立的日期,须依法完成建账、财务制度备案等基础性会计工作,才能及时进行后续的做账、报税工作。

建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所称账薄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薄。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人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做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由此可知,新注册的公司在营业执照(现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下来后的当月或次月,应及时完成建账、财务制度等备案工作,无论是否发生业务,也要及时完成做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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